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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秦皇岛抚宁区茶棚乡**农资经销站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时间:2023-08-02 16:09:38      阅读数: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处罚〔2023〕40号
  当事人:抚宁区茶棚乡**农资经销站(个体工商户)
  2023年4月7日,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与秦皇岛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的抽检人员对抚宁区茶棚乡**农资经销站化肥进行抽检。2023年4月23日收到秦皇岛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出具了检测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氧化钾、总养分)不符合GB/T 21633-2020要求,所检项目(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氯离子、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符合GB/T 21633-2020要求,依据《2023年度秦皇岛市抚宁区农资产品监督抽查细则》判定不合格。2023年4月23日,经批准,我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经营的由天津雪兆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雪兆丰”牌掺混肥料,经秦皇岛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出具了检测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氧化钾、总养分)不符合GB/T 21633-2020要求,所检项目(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氯离子、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符合GB/T 21633-2020要求,依据《2023年度秦皇岛市抚宁区农资产品监督抽查细则》判定不合格。当事人经营的化肥为不合格产品。从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中可以得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18日在天津雪兆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 “雪兆丰普通24-14-10”牌掺混肥料规格40KG,共购进6吨,3400元/吨,每吨25袋,售价150元/袋。经询问当事人得知,截至送达检验报告,该化肥已经销售149袋,还剩1袋,货值金额22500元,盈利2086元。现场责令当事人召回已售出化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并对不合格化肥的数量、购销价格及过程予以陈述说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化肥的事实清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盖章确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情况;
  2、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情况;
  3、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两份,证明对涉案化肥进行现场检查情况;
  4、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化肥的数量、金额、过程和事实;
  5、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化肥依法责令改正情况;
  6、抽样单一份,证明对涉案化肥抽样情况;
  7、由秦皇岛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证明涉案化肥不合格的事实;
  8、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已收到不合格化肥检验报告;
  9、由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出厂检验报告、产品生产许可证、天津雪兆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进货来源和进货厂家资质。
  10、由当事人提供的现场召回通知书、现场召回照片二张,证明召回化肥情况。
  2023年6月9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鉴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化肥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中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给予一般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项“一般”裁量基准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25倍以上2.2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当日贴出召回公告,因化肥已经施到地里无法召回。综上,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化肥,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2086元人民币;
  2. 处货值金额1.5倍罚款,共计33750元人民币;
  3.  没收化肥1袋 。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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