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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记标准及流程-农业部公告
时间:2015-10-20     

     201592日,农业部公告第2287号发布了《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标准》等行政审批服务标准,4项《标准》自201596日起实施。同日,农业部第2291号公告发布了基于上述4项标准有关要求的《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程序》,自201596日起,实施网上申请和纸质材料申请并行。二者都符合要求的,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方予以受理。

 

        现将《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标准》4项标准和《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程序》《新用户注册流程说明》等6项新规一并集结于后。希望全行业腐植酸肥料生产企业,依照农业部肥料登记新标准和流程,及时组织腐植酸肥料产品登记,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附件:

 

1.《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

 

2.《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

 

3.《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

 

4.《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标准》

 

5.《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程序》

 

6.《新用户注册流程说明》

 

附件1

 

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

 

(NY/XZSP TG 302.57-2015)

 

1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2 审批内容

 

2.1 申请人的资质。

 

2.2 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3 产品是否安全、有效。

 

2.4 质量检验报告是否真实有效。

 

2.5 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2.6 试验数据与结果和相关证明资料是否真实可信。

 

3 审批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3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3.4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4 办事条件

 

4.1 需提供以下资料(境外申请人提交外文资料的,应同时翻译成中文):

 

4.1.1 《农业部肥料正式登记申请书》或《农业部微生物肥料正式登记申请书》;

 

4.1.2 生产者基本概况(由于申请产品临时登记时,已提供了这方面的资料,申请正式登记时以补充新内容为原则)

 

a)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确认章);

 

b)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

 

c) 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资料;

 

d) 技术负责人简历及联系方式;

 

e)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补充在其他国家(地区)新登记使用情况。

 

4.1.3 产品执行标准:符合《肥料登记资料要求》的规定;

 

4.1.4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由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具备肥料承检能力的检验机构出具;

 

4.1.5 年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应是不同批次的产品;

 

4.1.6 产品标签:应符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资料要求》的规定;

 

4.1.7 产品使用情况说明:该产品在获证后的使用情况,包括施用作物、应用效果和主要推广地区等;

 

4.1.8 委托检验协议原件:指企业委托检验机构对该产品进行检验所签订的协议(有自检能力的除外,已提交过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不必重复提交);

 

5 办理程序

 

5.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肥料窗口审查《农业部肥料正式登记申请书》或《农业

 

部微生物肥料正式登记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5.2 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评审。

 

5.3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有关规定及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种植业管理司司长(受部长委托)审批后办理批件。

 

6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评审审批的产品不超过6个月)。

 

7 收费标准

 

不收登记费。

 

附件2

 

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

 

(NY/XZSP TG 302.58-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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