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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在农村土地确权中“调地”
时间:2015-07-09     

 应允许在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中对人地矛盾严重的地方进行土地“微调”。主要依据:一是二轮承包以来积累了一些人地矛盾,使“微调”成为迫切需要。二是此次土地确权登记进程中存在大量“多地”问题,使“微调”成为相对可能。

建议在“调地”时把握四个原则:

1
法律先行协调统一的原则。

 

建议对调整农村土地关系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整合,及时修订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之间冲突的部分,及时修订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等。

2
稳定为前提微观调整的原则。

 

“调地”应以“稳定”为前提,坚持公平平等、保障底线,在二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允许对承包地分配严重不合理的个别村做部分调整。对实测面积多出承包合同面积比例较高的部分,调出多地部分优先用于保障无地或少地农民,其余再进行二次分配。

3
因地制宜村民自治为主的原则。

 

一方面要有相关权威性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加以指导约束,也要留给地方基层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自主创新的空间,允许各地干部群众在不违背国家基本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做出“调地”的实际操作办法规程。

4
丰富纠纷解决机制的原则。

 

进一步丰富调解方式,充分发挥德高望重的“第三人”、村委会、基层乡(镇)人民政府、司法所等调解作用,并将调解贯穿于仲裁和诉讼之中。建立和规范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机构,在立法上建立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前置制度。法院要坚持依法办案,慎重处理,引导群众依法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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