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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悠团”暴露化肥经营门槛过低问题
时间:2011-07-11 15:40:18      阅读数:

  近期,记者陆续接到一些化肥生产厂家打来电话,称河南、山东等地出现“忽悠团”,已经严重影响到化肥正常销售,望媒体予以关注并呼吁政府有关部门净化农资市场。据了解,这背后的始作俑者是一群昧着良心、无法无天、游走于街市的不良商贩,他们有的冒充科研院校工作人员,组织一批所谓的“专家学者”坑蒙拐骗;有的拉拢一群散兵游勇各乡各村游说,企图忽悠那些毫无科技常识的老农民,进行洗脑;更有甚者勾结基层干部搭台唱戏,用高额的报酬唆使村里领导为其说话骗取农民的信任。这些胆大包天的伎俩背后,是产品性能宣传的无限夸大,包装上的混淆是非,含量养分的不合格以及高额的利润回报。这些“忽悠团”走街串巷,来无影去无踪,令那些深受其害的经销商怒气填胸却束手无策。

  1 谈“忽”色变   正规军受“牵连”

  “忽悠团”日益猖獗,令那些手持正规营业执照、销售正规产品的经销商深受其害。据河北省高碑店市的一名基层经销商反映,他所销售的区域内也存在这样一群“忽悠团”,他们开着货车提着喇叭游街串巷,每到一个村子就挂起标语大肆宣传,所销售的产品都是些打着擦边球的抗旱缓释肥和高氮复合肥,包装标识上不是进口产品就是最新科技,忽悠团的特点一是脸皮厚不怕出丑不怕挨骂不怕当面被揭穿骗局;二是心肠黑骗人不论男女老少逮谁骗谁;三是一张巧嘴 能把丑说美小说大坏说好无的说有。无知的农民上当受骗后无处伸冤只得自认倒霉。正因为这些不法游走商贩的存在,正规经销商的产品销量急剧下降,“忽悠团”的出现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就连市场监管的执法人员面对这群小贩都无计可施。

  然而,进村卖肥的营销模式并非“忽悠团”所创,自2009年8月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之后,化肥流通渠道的放开降低了准入门槛,基层市场的农资门店如同雨后春笋,随之而来的是激烈的竞争和营销模式的转变。在今年两会期间,记者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资局下河北基层市场调研,看到一个乡镇的主街旁林林总总共有20余家农资店,“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竞争格局已经上升到了白热化。一位经销商透露,现在卖化肥不能在家坐以待毙,而是要主动出击,不能坐在店里磕着瓜子喝着茶水招呼客人,而是要开着拖车下到村里卖肥,挨家挨户敲门,各家各户拜访,谁家有需求立刻送肥上门,有的电话一来,还要送到田间地头。一个门店这么干,所有门店纷纷效仿、如法炮制。导致了经销商“全部游走于村头”的现象。据记者调查统计,目前在河北、河南、山东、安徽等地都出现了将产品下沉到基层的现象,超过半数的经销商认为:不进村卖肥就等于关门倒闭。

  但与“忽悠团”不同的是,上述经销商是持合法手续的正规军,销售产品都是质量合格的品牌产品,“忽悠团”的出现是基层门店进村销售形式下的衍生品,在很难辨识真伪的农民面前,“忽悠团”的出现大大影响到了正规军的信誉度,在打“忽”声一片的今天,这群被逼无奈下到基层的正规军唯恐遭“牵连”。

  2 降低化肥经营门槛成了“双刃剑”

  “忽悠团”为何有如此大的得益空间?是地方保护猖獗?是市场监管失职?恐怕都难以推脱其责,但是究其根源,“忽悠团”打着“直抵基层、减少流通环节、让利农民”的噱头,不得不让我们对化肥流通体制的逐步放开重新进行一次思考。

  回首1998年,国发39号文件打破了化肥生产和流通分割的局面,化肥生产企业成为化肥流通领域的主体,初步理顺了与流通企业的关系,在行业改革发展的进程中,化肥流通空前繁荣。而在3年前的国发31号文件中,“放开化肥经营限制”成为重中之重。文件指出:“取消对化肥经营企业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及组织类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参与经营,公平竞争。”

  “31号文件”明确对化肥经营取消限制,全面放开,无疑是在“39号文件”基础上的巨大进步。虽然在11年的化肥流通变革进程中,已经有许多新面孔进入农资行业,但毕竟还没有那么“名正言顺”,新政的明示,将给这些人以及将要进军农资流通的人以政策上的鼓励与保护。过去的“三驾马车”(生产企业、供销社、农业三站)随着“31号文件”的出台而悄然远去,取而代之的是基层仅为“3万元”的低门槛。

  在农资界上上下下欢呼雀跃的同时,也有人提出担忧,时任黑龙江倍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东文明认为:31号文件在给予个体工商户合法身份的同时,也对其提出了严格的监管要求,在放开的大环境下,有关监督执法部门需要加强监管力度,避免市场的鱼龙混杂。同时,设置的3万元资金门槛太低,应该提高到10万元以上比较合适。他表示,现在的农村,尤其像黑龙江等省区的农民谁家没有3万元、5万元甚至十几万元、几十万元的。3万元的门槛,在十几年前可能还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在今天意味着把化肥经营的门槛大大降低了。举例说,某个体工商户经营了假冒伪劣农资,赚了好几万元,偶尔被执法部门抓住了一次,吊销了他的营业执照,拍卖了他的资产,但他最多只损失3万元。而他非法赚的钱足以再开几个同样规模的化肥销售店。如果把准入资金提高到10万元以上,相关部门又加大了执法检查力度,抬高了违法成本,那么,不法分子在制假售假时就得好好掂量了。

  盘子小了,受约束;盘子大了,难管。你可以卖,我也可以卖,卖着卖着问题就出来了。经营主体的多元化有利于市场活跃,化肥流通的放开有利于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但同时也对流通体系神经末梢的治理问题带来挑战。

  忽悠”的原词是“胡诱”,就是胡乱诱导的意思,本质是“不择手段坑蒙拐骗”,但是与“诈骗”一词比较起来,它好像更温和一些。人们对诈骗犯的态度是痛恨,但对忽悠者的态度往往是一笑了之。然而对农民的忽悠则是有愧良心,令人深恶痛绝了。

  3 市场放开后须让高门槛成为更有效的监管手段

  面对“忽悠团”所贩卖的产品——化肥,我们不得不再重提“化肥是粮食中的粮食”一语,事关我国粮食安全的产业,早在十几年前就有人对化肥究竟是特殊商品还是普通商品进行过讨论。

  有人认为,化肥是特殊商品,经营门槛不能过低。换句话说,化肥经营主体不能过多,“一主两辅”、“三驾马车”已经是很大胆的改革举措了。还有人认为,化肥是普通商品,和家电、汽车没什么两样,只要具备一定资质,任何人都可以经营。其实,争论的背后,人们关注的是对利益格局重新划分后利益如何再分配。3年前,发改委相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称,化肥是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特殊商品,有品质不易辨别、施用效果滞后显现等特点,因此经营化肥的市场需要一定门槛。

  既然政府相关人士已肯定了化肥的特殊性,“31号文件”中提到的经营门槛正如东文明所说,3万元的门槛并不是什么天文数字,也就没什么所谓“门槛”之说。可问题是:制约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瓶颈在于怎么重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化肥流通终端。如果抛开部门及地方利益,站在国家的角度,以公正的视角观察市场,通过贯彻“31号文件”精神,以市场的力量把化肥流通的终端混乱局面加以有效整合使之有序,即使不将化肥称为特殊商品,也无伤大雅。因此,特殊也好,普通也罢,都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在于,运动场上,已经允许业余选手参加比赛,显示了竞赛的公平性。但是,在这条特殊的跑道上,那些充当裁判员角色的监督部门是否能够秉持公正。

  “门槛低、监管不到位”给这些忽悠团可乘之机,而化肥打假虽然年年喊,但假化肥仍然猖獗。近些年,那些靠养分不足、以次充好、参杂使假、标识混乱起家,搅混水摸大鱼的“游击队”大行其道。“忽悠团”的出现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更严重的是伤了农民的心,威胁到了粮食安全和社会的稳定,“人人都可卖肥”的今天呼唤着相关部门来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维护正规商家的竞争规则,抑或有关部门能够提高化肥流通准入门槛,还市场一个清静,并且对于那些制假贩假的不良商贩,只要抓住就必须要加重处罚力度。

  (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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